【教育部】針對受新冠疫情影響各級教練、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

一、 教育部於111110日發布修正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第9條、第9條之1、第10條及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第9條、第9條之1、第10條規定,以及於111120日公告針對受新冠疫情影響,特定體育團體核發各級教練、裁判證照效期之展延規定。

二、 前述兩規定適用對象之教練、裁判證照效期均展延至1141231日止,並須於此期間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、448小時以上專業進修課程時數,又教育部於113513日公告針對證照效期至1141231日之各級運動教練、裁判證者,以及於111112年間取得各級運動教練、裁判證者,其111112年專業進修時數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定,餘仍應每年完成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,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以上。